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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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问题的批复

198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鲁法(研)第133号《关于指定青岛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5〕3号文件关于收案范围中所列5-7类专利纠纷案件和法(经)发〔1987〕29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三种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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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审计厅(局)、卫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

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审计署 卫生部 证监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 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 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但是,管 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 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 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 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投资运营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

二、范围和内容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专项治理的内容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核定社会,深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帐,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

(二)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受托管理资金执行投资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基金安全,提高运营收益的情况。

三、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6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6-8月)。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等部门参加,组成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部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际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部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统一部署,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一2009年5月)。

省级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内容,组织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开展自查。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别特殊问题,可上报部际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省级和部际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6-8月)。

对各地自查自纠工作,部际和省级领导小组要加强检查,进行重点抽查。省级领导小组对部分市县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重点是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通过抽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在省级抽查的基础上,部际领导小组再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1/3的省市。主要是检查各地自查自纠和抽查情况,了解是否有走过场的问题,对工作不认真、整改不彻底的,要督促整改;对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部际抽查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同志共同组成。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9-12月)。

省级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于2009年10月底前报送部际领导小组。部际领导小组在汇总各地情况和抽查结果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客观评价基金监管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提出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中央纪委和国务院提交专项治理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部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相互支持配合,共同落实好专项治理各阶段的工作。省级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

(三)交流信息,推广经验。省级领导小组每月要上报一次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部际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情况,并通过编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简报》等形式交流信息,推广经验,通报问题,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工作。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附件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 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切实发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社保基金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等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任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l位部级领导为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主任1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副部长兼任,副主任3名,由有关部门司局级干部兼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1名司局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1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对各地专项治理进行检查指导,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中央 纪委、国务院报告工作情况。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综合协调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在部际领导小组的机制下,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社保基金会:对全国社保基金和受委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情况进行自查。

四、领导小组工作安排

(一)研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研究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遇有重大问题及时研究。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二)开展调研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和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安排调研检查,并对各地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加强信息交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搜集专项治理信息,编发工作简报,加强工作交流和指导。对外信息发布,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去年下半年以来,各省(区、市)认真贯彻《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依法开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按通知要求成立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办公室,下发了整顿工作意
见,开展了整顿工作。经过整顿,非法煤炭经营户受到遏止并逐步退出市场,煤炭经营企业有较大幅度减少;煤炭用户投诉案件大量减少,煤炭经营秩序有所好转;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的市场空间有所扩大,煤炭经济运行形势开始好转。但整顿工作发展不平衡,具体表现为:少部分地区政
府重视不够,工作力度不大,进展慢;政府的协调作用发挥不好,各部门之间难以形成合力;执法机制不健全,影响了整顿工作质量;煤炭经营秩序混乱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整顿工作事关煤炭经营体系建设,事关煤炭工业关井压产和结构调整,必须下大力气抓紧抓好。为此,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保证整顿工作完成预期目标。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结合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讲话精神,下大决心,花大气力,把整顿工作抓出成效。要协调好煤炭、内贸、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公安、法院、监察、交通、环保等部
门之间的关系,使各部门相互支持,共同努力搞好整顿工作,千方百计完成整顿工作目标。
2、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声势,再造整顿工作良好氛围。各省(区、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媒介,反复宣传《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方法步骤,宣传各地的先进经验,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大造声势,
扩大影响。要对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及时总结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和单位的经验,选树典型、通报表彰,对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作重点报道,典型案例要剖析和曝光。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煤炭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3、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提高质量、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各省(区、市)要按照全国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根据各自的进度情况,妥善安排好整顿工作。整顿工作已全面展开并已收到初步成效的,要进一步提高整顿工作质量,使煤炭经营管理工作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
化发展。刚刚开展整顿工作的,要认真学习借鉴兄弟省(区、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尽早抓出实效。工作明显滞后的地区,要提高认识,认清形势,积极开展整顿工作,加快工作进度,迎头赶上。
4、抓住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工作,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奠定基础。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是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整顿工作的重点就是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只有切实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工作抓好,才能使非法经营煤炭的企业和非法生产的煤炭退
出市场。因此,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审批工作;要严格审批程序,将审查书面材料和现场勘察结合起来,做到审批程序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化;要合理规划,统筹考虑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环境保护、本地区可持续发展;要严格监督
检查。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不能出示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核定煤炭经营范围。
5、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健全煤炭经营行政执法队伍,严格按照《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煤炭,禁止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禁止从事煤炭运输的铁路、港口及其它运输企业
利用掌握的运力经营煤炭,禁止行政机关经营煤炭,禁止非法代理结算并从中牟取私利。对于违法违规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同时,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尽快建立健全地方法规体系,将整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6、提高整顿工作队伍素质,确保整顿工作质量。各地要把提高整顿工作队伍素质作为大事来抓。一是要提高整顿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要通过强有力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正确认识和使用权力,本着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树立良好形象
,维护整顿工作的声誉。二是要提高整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通过集中学习、培训、考试等形式,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业务学习和研究,提高
整顿工作和执法水平。
7、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提高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整顿工作意见,对煤炭经营企业要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这是提高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性的需要,
也是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的要求。目前,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各地要根据全国整顿工作进度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抓好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作。
8、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工作,巩固整顿工作成果。
根据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总体安排,7至10月份是整顿工作的验收阶段。各地要在认真自查验收的基础上,向全国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在自查验收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严肃、一丝不苟。为使煤炭经营秩序长期稳定好转,各地要对整顿工作进行认真
总结,研究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办法和措施,从而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煤炭流通体系,促进煤炭工业关井压产和结构调整,促进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扭亏脱困。



200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