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的毒瘤:洗钱犯罪/林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58:12   浏览:9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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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洗钱犯罪的社会根源 【1】
洗钱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形式,近年逐渐增多。在全球范围内,打击洗钱犯罪已经是各国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毫无疑问,洗钱犯罪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成为金融市场的一颗毒瘤。因为洗钱者并非遵循市场规律,寻求市场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寻求把非法收入合法化。这一犯罪方式有其社会根源,分析如下。
第一,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使得洗钱和其他金融犯罪一样开始出现。金融工具的特点是多样化、灵活化,有效补充实体经济的不足。中国九十年代以后,证券市场才开始发展。二级市场的交易更是迟滞于世界上发达国家。近年来由于实体经济迅猛发展,大量的西方资本随之流入中国。其中不排除一些金融过程中夹杂政治因素。金融的监管任务越来越繁重。西方金融历史悠久,行业成熟,专业人才多,对金融工具掌握娴熟,让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在学习中提防。
第二,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在中国金融业是比较新兴的行业,金融领域许多专家学者也是不断地学习国外经验,最主要体现在诸多海外归来的学者把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理论引入中国。在法学领域,对金融内涵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立法不仅是立法精神要公平正义,更需要立法技术。洗钱立法涉及金融、法学两个领域,未来立法必然要求要有一批对此两个领域理论上有所造诣,实践上有操作经验的人才。而且要不断借鉴西方资本市场相关立法经验,使之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要不仅学习德法大陆法系中金融法部分,更要注重对英美法系中资本市场规范技术的研究。
第三,权力寻租是洗钱的一个温床。官员腐败使得洗钱犯罪得到庇护。部分官员在洗钱过程中充当保护伞的角色。一些东南亚国家如印度尼西亚政治不透明,官商勾结十分严重,经济发展模式不规范。权钱交易,官商利益均沾,使得社会矛盾迭起。官员利用政治地位,在程序上绕过一些关卡,让洗钱者有缝可钻。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私有化浪潮中,不少官员与有组织犯罪一起涉入洗钱犯罪。
美国政府官员与洗钱犯罪关系也是错综复杂。根据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的分析,认为美国政府对商人的温和态度原因有七点。1、政府官员与商人有共同的文化渊源;2、政府官员的家族涉足商业领域;3、政府官员与商人私交甚密;4、许多政府官员之前是商人出身;5、政府官员想任期届满后进入商界;6、商人对政府官员的政绩起很大作用;7、政党的上台需要政治献金。【2】 这些因素构成美国特色的洗钱犯罪官商勾结体系。
中国的腐败问题一直存在,同样对洗钱犯罪也造成重大影响。经济学家黄苇町对腐败问题与洗钱的关系则指出,官员在聚敛大量的来源不明的钱财之后,开始转行做进出口生意,以快速致富的方式清洗被侵吞挪用的资金。【3】
第四,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化使得洗钱犯罪蔓延迅速。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把非法资金漂白的主要形式。毒品、偷渡、贩卖人口等所得巨额收入,历来寻求使之合法。跨国犯罪集团游离各个国家之间,利用各个国家法律、政治、文化上的差异,它们往往以表面上合法的公司形式来掩盖非法运营活动。
第五,专业人士的为虎作伥。在洗钱过程中银行家、会计师、律师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惜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更罔顾职业道德,为洗钱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甚至利用系统的漏洞,使之合法地规避。掌握技术的人才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洗钱犯罪提供武器,扰乱金融市场,成为洗钱犯罪的帮凶。
  二、洗钱犯罪分子分析
洗钱犯罪从本质上看是把非法所得的财产以合法化。洗钱犯罪经常是一个流程性犯罪,不是单个行为,而是多个行为窜起来的。不是一个人实施的,而是多个人合作完成的。前一个人有可能并不知道后一个人的存在,后一个人也不一定清楚前一个人的犯罪所为。流水作业,是洗钱犯罪的一个特点。好比工厂里制衣,分工合作。根据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使得每个犯罪环节更加精细,效率更高。只是当初他并没有想到,在犯罪过程中,竟然也可以加以借鉴。当然没有前一个流程的成功,就无法进入后一个环节。要想对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如果在前几个环节予以打击,也许就失去了幕后人物的线索。一些保护伞并不想牵扯入自己,就在适当的时候予以截断。所以,所抓到只是非关键人物。关键人物进行逍遥法外,在黑暗处暗暗嘲弄司法的系统的无能。政治现金的存在使得洗钱集团往往可以从走漏的风声中嗅出端倪,而躲避司法的制裁。这使得打击洗钱犯罪的难度高于普通犯罪。九十年代的“远华案”就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赖昌星通过地下钱庄转移不法资产,远逃加拿大,使得司法机关花十几年时间才引渡回来。而且基于国际引渡法,赖昌星无法被判死刑。
高明的犯罪分子在洗钱过程中寻找法律的漏洞,以实现合法化的目的。法律再严密也是人设立的制度,“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其中的缝隙存在的必然性,使得高智商的专业人士愿意为利益而铤而走险,走在非法的边上,罔顾法律,终究在人类的对立面。诱因可能是想挑战自我,好像有些黑客攻击网站纯粹是为了刺激。
当然,一些社会制度的不公平性使得一些人愤愤不平于现状,却无力改变现状,所以就想办法冒险一试。此类粗鄙型犯罪分子犯罪动机可能基于不劳而获的想法。在洗钱犯罪中,他们往往是追随者的角色。当然,他们之中有些人并不知道参与了犯罪活动,却客观地助纣为虐,被高明的洗钱者利用。
前者是受诱惑于利益,他们本来是衣食无忧,但是虚荣攀比之下,就不再安分守己,蠢蠢欲动,终究为利益而奔波而不法。对待此种洗钱犯罪者要予以严厉打击,以儆效尤。知识分子不能为一己之私利而侵害社会群体之利益。知识分子的使命是弥补社会的裂缝,而不是用所受的教育、所习得的技能,肆意掠夺财富。后者是为生计所迫,不得已而为之,政府有失责之处。对待此种洗钱犯罪者,要予以正确引导,否则有不法分子指明一条发财捷径,就追随其集团。
如果把前者与后者共同关在一牢狱,那么前者可能对后者进行教唆。前者多了些帮手,后者也会变得狡诈无比。在犯罪集团中领导者往往喜欢隔离于实际操作的层面,隔离的层面越多,被查出来的几率越小。所以,司法机关在办案的实际过程中经常难以揪出洗钱犯幕后的黑手。追随者之所以乐意追随原因有二。一方面是基于固有的依赖性。在犯罪集团中大多数犯罪分子对强者的崇拜,产生此依赖性。另一方面是想获取犯罪知识、技能。既然社会之不公正,使得他们失去受教育机会,人总是倾向于变得更加强大,总有受人尊重的需要, 故而借此机会学习。倘若刑满释放后,对社会的危害更甚。所以,从犯罪防治方面论,也要区别予以矫正,不能一概而论。
法定犯常常没有违反伦理道德,违反的是行政、经济管理法规。相较于明显违反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自然犯,法定犯难以引起民众对犯罪分子的憎恶。洗钱犯罪属于法定犯领域,洗钱犯罪分子在很多场合甚至参与公益活动,以博取民心。在打击洗钱犯过程中不容易形成舆论压力,也不容易取得民众的合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是隐蔽的,却是巨大而危险的。如果没有严密的法律制度,此类犯罪分子更容易成为漏网之鱼。
  三、打击洗钱犯罪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针对打击洗钱犯罪有几点建议:1、完善洗钱法律法规,加强金融与法律交叉方面的立法技术;2、加强侦查人员的专业技能;3、对不类别的洗钱犯罪分子要分而治之;4、提高民众对洗钱犯罪的认识,以赢得支持;5、加强跨国刑事合作,截断资金外逃路线。
总之,洗钱犯罪不只是扰乱一国金融市场秩序的毒瘤,防范不当,也将蔓延至其他国家。当然,一个犯罪现象总有诸多因素造成的,要想有效地遏制洗钱犯罪,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方面切入,多管齐下。打击洗钱犯罪是市场经济下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国际、政府、社会、企业、其他团体、个人要相互协作配合,才能够有效地净化市场,维护金融秩序,守卫正义。


【作者简介】
林杰:福建福清人,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UTS)法学硕士,福建省福州市1895映画传媒有限公司总监。

【注释】
【1】 第一部分洗钱犯罪的社会根源,作者曾经发表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原题目是《论洗钱犯罪》。参见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78493
【2】(美)E.H.萨瑟兰著:《白领犯罪》,赵宝成、徐静磊、胡旭、于国旦译,苏明月校,308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
【3】(法)玛丽克里斯蒂娜.迪皮伊达侬著:《金融犯罪》,陈莉译,24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

【参考文献】
1、(美)E.H.萨瑟兰著:《白领犯罪》,赵宝成、徐静磊、胡旭、于国旦译,苏明月校,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
2、(法)玛丽克里斯蒂娜.迪皮伊达侬著:《金融犯罪》,陈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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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

商建发[200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农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加快完善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流通体系,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农资流通体系的意义

  农资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是连接工业与农业生产的桥梁,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资保障和基础。目前,我国农资流通方式、水平、规模与现代农业和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下大力气推进农资流通网络建设,完善农资流通体系。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2009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精神,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着力构建畅通高效、诚信安全、布局合理、交易方式先进的农资流通体系,以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总体目标:培育若干家销售额超100亿元的大型农资流通企业,建设改造一批农资连锁门店和区域性配送中心,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以乡、村两级经营网络为基础,以农资交易市场为平台,以大型农资龙头企业为重点,区域性连锁配送中心为骨干,布局合理、经营规范、运作高效、协调发展的多元化、连锁化农资流通体系。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发展农资现代流通网络。引导供销、农业服务站、邮政、农资生产企业等终端网络资源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鼓励农资流通企业按照《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在重点农业产区建设和改造农资门店,扩大连锁门店覆盖面。支持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改造,完善配送、信息功能,提高农资统一配送率。依托农资连锁网络优势,构筑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和日用消费品下乡等流通渠道,提高农资流通网络“双向流通、双向开拓”的功能,实现“一网多用”。继续推动各地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减少重复抽检等问题,促进农资连锁经营跨区域发展。

  (二)培育大型农资流通企业。鼓励现有品牌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通过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和业务重组,增强核心企业的活力。供销社的农资企业要发挥主导作用,按照《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示范要求》,提升规范化水平,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将一批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和国债等支持范围,培育成熟、稳定的经营者。

  (三)完善农资多元服务功能。引导农资流通企业不断优化农药、化肥等农资品种结构,适当增加农业机械、小农具、饲料、种子以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日用杂品、科普图书的经营,按照科学施肥、用药技术规范的要求逐步完善农化服务、庄稼医院、电话咨询、农业生产科普资料发放、农机具租赁与维修等功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多样化服务。

  (四)推进农资流通市场化。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68号)精神,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农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尽快放开农资流通渠道,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类投资主体从事农资经营。发展农资信用销售,推广针对农资赊销的信用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的农资赊销信用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五)加强农资市场监测调控。充分发挥城乡市场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加强对农资重要品种、重点企业、重点市场的监测分析。完善储备、进出口等宏观调控手段,以提高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切实做好春耕秋播季节农资市场供应工作,确保不脱销不断档。

  (六)加强农资行业自律。继续推进农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农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形成诚信经营氛围。深入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推广各地农资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农资信用档案,加大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和推行农资行业行为准则,加强行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能力。

  (七)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农业、工商、质检、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健全农资商品购销台帐、质量承诺、问题农资产品源头追溯、明码标价等制度;完善市场预警、市场巡查、不合格农资退市等制度,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12316三农热线、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案件,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打击发布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以及以减少成本降低产品质量进行压价竞争等各种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外汇收入划分问题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外汇收入划分问题的规定

1983年12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务院国发〔1980〕211号文件规定:“中国石油公司或分公司通过贷款和各种反承包收入的外汇,应按国家规定的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向中国银行兑换人民币,也可在中国石油公司内部调剂兑换使用”。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向外国合作者、作业者收取外汇的项目繁多,有的属于反承包收入;有的是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代外国合作者、作业者垫付人民币后,按公布牌价折算收取的外汇,属于国家非贸易外汇收入,由于没有明确划分,执行上发生一些困难。为此,经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机构)执行与外商合作勘探、开发、生产海上石油资源,同外国合作者、作业者签订合同所提供的物资器材(包括原材料、设备、零配件等)和劳务项目(包括钻井、地震船舶,拖轮及海上运输,海上施工及潜水作业,以及提供资料等),均列为反承包外汇收入办理。
二、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根据合同向外国合作者、作业者收取的我方人员的工资、旅差费、办公费可列为反承包外汇收入办理。
三、中国海洋石油公司直接向外国合作者、作业者提供办公、生活用房、场地、仓库等租金,经过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批准,可视同反承包收入办理。
四、凡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代外国合作者、作业者购买物品和支付费用以外汇兑换券垫支(如代买友谊商店物品,代购国际机票,代付旅馆费用等)收取外汇者,经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批准,可视同反承包外汇收入办理。
五、凡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代外国合作者、作业者购买物品(如为海上作业的外方人员提供伙食、饮料及生活用品,代购办公室家具、物品等)、支付劳务服务费用(如代租渔船、代付水、电、暖气、交通、电信费用等),以人民币垫支按公布牌价折算收取外汇者,属于国家非贸易外汇收入,应按公布牌价将外汇售予银行。
六、对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机构)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外汇管理,原则上应按《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有关规定办理。惟考虑该公司的特殊情况,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合营企业向在中国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资企业以及向这些外资企业提供物资、劳务、服务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提供的物资、劳务、服务等,经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批准,可以外币计价、结算;
(二)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根据合营合同直接向合营企业提供设备款以及经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原材料、设备、零配件款以及出租办公室、库房、场地等租金,可视同反承包外汇收入办理;
(三)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外汇利润,派往合营企业的我方人员的外汇工资,以及我方人员按合营企业标准开支与实际支付的出国旅差费的外汇差额,应由海洋石油公司在中国银行单独另立专户存储;
(四)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如以外汇(包括现汇和以设备等折价部分)向合营企业投资,可以上述第三款规定的专户存款偿还其外汇投资,每年结算一次,偿还投资后的余额,按照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所得外汇留成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向合营企业提供劳务、服务收费(包括汽车费、运输费、水电费、暖气费等),以及代合营公司购买物资以人民币垫支的,一律向合营企业收取人民币,不得向其收外汇或外汇兑换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