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例分析的若干工作思路/陈继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0 01:38:07   浏览:9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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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案例分析的若干工作思路

陈继瑜


作为社会主义大陆法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在实施涉及法律的行政行为时,更多的考虑“现在该怎么办”,并在结合实际的当事人违法法律事实及其危害、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来决定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行政管理也是如此,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例分析过程中,我们通过研究当事人的经营和实际行为,围绕现有法律进行判断,进而根据现有法律及其适用结果,作出综合执法决策,认真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责、职能。事实上,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案例分析人员从事的是一种“社会工程师”的工作,仅仅聆听 “法律大师”在案件分析领域的精辟讲解确实可以受益,但是“世界上没有一双鞋子可以让所有人都合脚”,实际的案例情景解析还是依靠广大的基层干部基于相应的行政文化造诣、经验积累基础上的自身综合能力。案例分析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我们“边学边做”的实战能力,最终每个行政人员还得“用自己的筷子夹自己的菜”,还是要靠自己的能力解决各人自己的实际问题。
借鉴西方MBA教程中的“案例分析思路”,笔者认为我们案例分析的核心是:“正视遇到的事实,了解当事人过去的事实行为,提高分析当事人的技巧,提高作为一名案例分析者的判断力和洞察力,准确、及时、系统地决定你下一步该干什么。”实践中我们更习惯于原有的办案思维、原有的经验查案,应该将我们的先入为主的观点置于“实验室的门口”,抛弃原有的成见,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系统了解案例所有参数、独立地积极思考、提出自己的分析结果和行动预案、并随时准备捍卫自己的观点,切实履行一个“社会工程师”的应尽职责。这可以说就是作为一名执法者的案例分析工作思路,观点仅供同行参考。

一、 了解当事人的基本违法机理
违法当事人作为经济社会的一种固有参与者,有其特殊的历史和经济必然性,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环境下的特定的社会必然,有其固有的社会属性、经济属性、违法机理,并且违法趋势是随着社会、经济、法律等因素的不断变化而发展的。同时,按照西方的有关“人类行为”的研究,正常人的潜意识、心理动机、外部刺激条件、事实行为之间往往是具有联系的,是一种必然的触发事实的“多米诺骨牌”。
日常案例分析过程中,当事人作为一个“社会人”,一个存在客观违法心理的违法份子,其违法事实行为和其潜意识中的思想、社会环境三者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作为一个“经济人”,如果当事人存在主观的违法故意,其非法动机无非是获得非法的经济利益、获得非法的市场份额,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其所有的违法行为应该都是建立在以上基础上的“合理动机的结果”。按照《信息论》的观点,当事人的心理、行为习惯、所有违法细节掌握的越详细,成功办理案件的概率越高。目前的情况可能我们对于法律的“合法性”考虑相对比较充分,而基于社会多元文化、交叉学科基础上的案件的全面综合分析“相对比较欠缺”,因此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之间产生一个落差,导致最终分析决策的信度受到影响,对于当事人的违法机理了解相对就不充分,不利于最终的案件处理。因此成功办理案件的必要前提就是明确“5个W和1个H”(即who 、 when 、 what、 where、 why 、how),切实落实案件的前期调查工作,务必采用逆向思维,多层次、多角度对比,综合分析,明确当事人的“非法比较竞争优势提升途径”、案件关键点、违法机理、随机违法趋势,为随后的案件分析、决策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 了解法律和社会的一般客观规律
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世界法学界根据对于“法律认知”的不同又可以划分为众多流派,法学史上从柏拉图的《法律篇》到茨威格特及克茨二人合著的《比较法总论》,各个流派之间、流派内部之间互相争论,螺旋式发展,最终由实践来检验相关的理论正确与否。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人类的法律史就是一部不断矛盾、不断扬弃、不断比较、不断改良、不断发展的人类思想进步史。随着我国的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学术领域的《法理学》、《比较法总论》等法学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中国整个法律体系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的法学思想精髓的进程不断加快,整个法律体系的立法、司法理念也在不断进步,跨专业的法律研究、立法、行政体系不断完善,法律的“社会化”趋势日趋明显,相应对于我们行政部门的法律要求也日益提高。

现实工作中我们对于整个行政的实体法比较熟悉,但是对于 “法理学”“法律史”“法律比较研究”等等领域的理解相对淡薄,以致于我们往往局限于解决常见的违法问题,涉及没有先例可循的、交叉法律制约的问题显得束手无策,法律的综合研判、决断能力有待提高。执法过程中我们习惯于用简单的法律条文去“套”违法行为,但是却很容易忽视了整个法律的精髓和初衷。法律作为一步人类文化的进步历史,有其固有的社会、经济机理和辨证法则。客观而言,法律的所有问题围绕着人与自然、理性、道德、功利、正义、自由、公平、惩罚等问题而产生。并不是局限于我们日常接触的几部行政法律、法规,如果仅仅拘泥于行政部门法律、法规看待问题,很容易产生“瞎子摸象”的失误。
根据以往的工作经历,笔者窃认为:就案例分析的指导思想角度而言, “法理”和“法哲学”领域倾向借鉴、采纳20世纪美国的法学家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代表作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史解释》,其思想博采各种法学流派的优秀理念,主张努力综合分析、历史、哲学和社会学等方法,通过某种形式的社会哲学和法理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相互融合。庞德认为法律是“社会工程”,法理学是“社会工程科学”,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运行、功能及其结果,重视“行动中的法律”,倡导“法律的社会化”;在涉及法律与经济问题领域,可能理查德.波斯纳的法学思想——代表作《正义的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法理学问题》,比较适合基层实践;在国际法律的竞合、借鉴领域、解决社会法律问题领域,《比较法总论》不失为一本切实可行的法学经典,同时比较法更是一所“真理的学校”、“解决办法的仓库”。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的:“只有傻子才会因为金鸡纳树皮(即奎宁)不在自家菜园里生长出来为其理由而拒绝接受。”今后可能会由更好的法学思想、实践方法,不妨广纳先进法学文化的精髓,指导我们的实践。

三、 具备正确的方法论和判断技巧
如果说法律是“社会工程”,那么我们案例分析人员将是行政管理领域的“社会工程师”。当后人分析庞德的经典法学思想时候,十分明显的感觉到三个特征——博采众长、务实、不断改良。这对于今天我们分析行政经检案例,同样具有十分积极的借鉴意义。作为一种“社会工程”的一个细分化领域,案例分析的本身就是一种通过各种案件“征候”了解案件内幕“黑箱”的过程,同时也是一种应用各种先进思想、方法论的实践认知、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更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处事态度在执法领域的“应用”。她可能需要包容的大度,也包含计较顶针的细节,更是“普遍联系”的执着。典故“瞎子摸象”有时候可能就是我们在“案例分析”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如果我们每人都是一个“瞎子”(没有联系的思维,没有学术的包容的态度,同时执着于个人的真实经验和感知,并且不承认现实社会的客观事实),那么最终我们会陷入“无休止”争论的泥潭。如果我们采用普遍联系的态度,采用兼听则明的指导思想,将各个瞎子的说法联系起来,综合分析,那么我们才由可能会得出“大象的真实轮廓”。实际工作中,“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群体的合作得到的将是群体效应,这将更加有助于我们看清案件的真实面目,使我们有可能得到更多的机会、更广阔的视角、多唯度的时空权衡、比较、评论分歧的优劣所在,这实际上也是一个认知论、方法论的问题,更是普遍联系、与时俱进的问题。其次应该采用多元文化视角。当今法学界,各种理论的包容程度越来越明显,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相互融合趋势也日益加深,多元文化对于法律发展的积极作用得到整个法学界的首肯。基层一个普通的案件,可能包括社会、经济、法律、人文环境等多方面的情景因素,同时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我们并不知道“哪片云彩会下雨”,如果按照纯粹法律的思维,得出的结论并不完善,可能按照多维的视角得出的结论会相对比较完善,相对比较真实,同时符合“现代法哲学”的思想。这点对于案件的最终决策相对有利。

哲学家康德说:“人人既具有获得真理的思维能力,又有按照原则去行动的实践能力。在这两种能力中,实践能力优于思维的能力,因为它构成了人的生命。”毫无疑问,我们执法者人人既具有案例分析的思维能力,又有按照依法行政的实践能力,相信通过我们共同的不懈努力,今后将来会涌现越来越多的“法律工程师”,凭借我们理性的思维能力和求真务实的实践能力,在“案例分析”理论、实践的园地中,培育出更多的“法学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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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含许昌新区)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及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配电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配电工程的建设范围是: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计量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之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包含住宅项目红线内开闭所、配电房及电缆线路工程的土建部分)。


住宅项目内的电梯、井房、消防、社区服务、社区路灯和楼梯照明等配电工程的建设范围是: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的开闭所、配电室或环网柜等供电设备,该供电设施以下的配电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现对居民“抄表到户,一户一表”供电。


第六条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七条许昌供电公司负责我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物价变动情况适时核算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城乡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十条建设单位凭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许昌供电公司办理相关用电手续。


第十一条许昌供电公司受理后,负责组织工程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在建设单位交房之前完成配电设施建设,达到入住用电条件。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的建设由许昌供电公司组织,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住宅项目配电工程的设备、材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根据招标结果,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物资供应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与许昌供电公司签订配电工程建设相关合同,保证配电工程建设按标准如期完工。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电方案提供配电工程的建设用地及电力线路路径,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在进行配电工程施工中,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配电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许昌供电公司的业务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配电工程建设完成后,由许昌供电公司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验收合格后,配电工程公用部分(居民及商业计量装置以前电力设施)由许昌供电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许昌供电公司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专用部分(电梯、井房、消防、社区服务、社区路灯和楼梯照明等专用变压器及以后电力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许昌供电公司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检查。


第十八条许昌供电公司接收配电工程后,配电工程公用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许昌供电公司承担,所需费用从所收取的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许昌供电公司对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物业管理和业主等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配电工程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工程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河南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用电容量应在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气候及家庭能源使用种类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时满足应急照明和消防安全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遵循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符合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配套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纳入住宅项目规划设计。


第二十三条许昌供电公司根据新建住宅项目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间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供电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配置的相关技术要求。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多电源供电方式,提出保安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的配置要求。


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项目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是:单套建筑面积在50(含5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4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8千瓦;高档住宅(别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16千瓦;公用建筑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瓦配置。


第四章费用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办理新建住宅项目用电手续时,应按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和市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一次性足额交纳配电设施费用。


在新建住宅项目投入使用后,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测量核准的建筑面积等有关证明办理建设资金的退补手续。许昌供电公司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的建筑面积,多退少补,据实结清。


第二十六条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资金由许昌供电公司统一收取,设立财政专户,集中管理,专项用于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住宅项目在缴纳配电工程建设资金后,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将配电工程建设资金计入住宅项目建设成本中,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房价外再收取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许昌供电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费用的收取范围、标准、程序收取配电工程建设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改变收取程序,保证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用于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许昌供电公司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费用收支等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城乡规划局报告。


第三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加强对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及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对违反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许昌供电公司已受理但未送电的在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项目,由许昌供电公司与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
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一、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统筹地区非农户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未参加本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社会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其中,2007年1月1日后户籍关系由异地迁入本统筹地区的,应当自户籍迁入之日起,具有本统筹地区户籍满10年。
  本条所称的大病住院包含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根据管理需要也可委托社会其他机构经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老年居民的参保登记、资格认定和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财政、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审计、公安、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
  四、按照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个人缴纳,财政补贴,基金的存款利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和其他收入。
  五、老年居民应当在纳入参保范围之日起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逾期参保的,从缴费次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老年居民参保后,应当在每年的10月15日至12月15日缴纳次年的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从再次缴费次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六、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0元,政府补贴每人每年150元,同一自然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居民,以及城镇“三无”老年居民,其应当缴纳的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七、老年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劳动保障站办理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劳动保障站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代收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同时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报送市医保经办机构。
  劳动保障站在收缴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费时,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八、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居民,以及城镇“三无”老年居民,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件(证明),到劳动保障站办理免缴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费手续。劳动保障站审核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册和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送市医保经办机构。
  九、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医保经办机构应将收取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及时上缴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年末账户无余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十、劳动保障站应为首次办理参保手续的老年居民发放《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证历本)。
  患有规定病种的老年居民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应按有关规定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十一、老年居民发生的符合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由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与老年居民按规定分担。
  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老年居民发生的符合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300元。
  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在1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其中,老年居民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在1个自然年度内,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1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老年居民个人承担。
  (三)在1个自然年度内,老年居民发生的由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在1个自然年度内(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老年居民个人承担。
  (四)超过住院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的承担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剩余部分由基金支付: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含起付标准)至1万元(不含)部分,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6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5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40%。
  2.1万元至2万元(不含)部分,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54%;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4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36%。
  3.2万元至4万元(不含)部分,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48%;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4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32%。
  4.4万元以上至6万元(不含)部分,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4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3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28%。
  5.6万元以上至10万元(不含)部分,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36%;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3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24%。
  (五)老年居民连续住院超过1年(365天)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满1年按1个起付标准结算1次,并计入当年最高限额内。
  十三、在1个自然年度内,老年居民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1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其最高限额包括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十四、老年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时,应当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医。
  老年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市民卡和证历本,定点医疗机构应予认真校验。
  十五、老年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的,由老年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结算手续;属于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十六、老年居民因患疑难重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可由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登记表》,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核准后方可转外地(限上海、北京两地)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结算。
  老年居民临时外出期间因急诊住院治疗时,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并须在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登记手续。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发生的符合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0%,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结算。
  因急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须在3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登记手续。所发生的符合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结算。
  老年居民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由个人支付后,凭本人市民卡、就诊病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急诊登记表》、有效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十七、《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规定而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有关问题,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医疗保险待遇。
  十九、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统筹地区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二十、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