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年度计算标准/何宁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15:18   浏览:9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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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年度计算标准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二)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前面的话]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在2004年5月1日施行。与此同时,公安部公布了于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明确“(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而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至此,实现了两个相同,即交警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适用同一标准,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与处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同一标准。
  而赔偿的计算标准,因有“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的规定,就带来了地区、城镇居民与农村人口、以及年度变化幅度不均衡的巨额差。除众所周知的精神损害赔偿差存在的问题暂不讨论外,在财产损失赔偿中,在地区差别方面还存在着省与省、省内地区差别;在户口身份差别方面,除城乡差别外,还存在同一地区不同行业的差别等等,致使依据赔偿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因不同的人,不同的地区所计算的赔偿金额上形成了巨额差距。
  本文试结合我国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公布2004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200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这些问题作初步讨论。

  一、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机关以及法院公布赔偿计算标准的形式
  1、政府统计部门公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2004年,各地政府统计部门仍例行公事的公布了“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以及各地统计部门网站一般可以查到)。如果采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布的数据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应当是统一的、公平的,同时也符合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统一部门公报中存在着行业要求以及地方政府的某些地区性要求,故数据存在着数据名称不统一,以及有些项目未公报的情形,导致出现在计算时无法适用的缺陷。同时也存在着数据从何时起用、何日截止的实际问题,以及基层法院是否采用的现状。
  2、法院公布的:司法文件
  基于对政府统计部门“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存在的,以用法院采用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地方法院(一般是高级法院)会下达司法文件来加以规定,并下发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200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采用这种形式可以解决:全省范围使用一个标准;统一标准起用与截止的期间;以及各级法院都必须适用等方面的问题。但高级法院的规定有可能不是简单的直取省级统计部门的数据,即可能有些不同。另外,还存在着,执行新计算标准日滞后的问题,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200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就载明“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3月以后才能取得,因此为了便于审判工作,省法院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而一般年度统计数据在第二年的2月份就完成,即可以从3月1日起使用,新数据竟滞后了一个季度。
  3、公安部门公布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不管是统计部门数据,还是法院司法文件的使用,均存在一个问题,它有一定适用范围,而其他部门、机关可能不会,也可能无法执行其他机构部门的文件,加之有些事故有其特殊性,故公安交警部门也就另行其政了。
  自2004年底到2005年8月,公安机关公布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致情形如下:
  2004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以内公通字[2004]86号出台了《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适用范围为“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
  2005年1月深圳市出台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注:发文单位、适用期限不详)》;
  广东省公安厅(注:发文时间不详,网上公布时间为2005年1月)公布了《广东省200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期间:从2004年6月3日起至2005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虽在此前发生但尚未完成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
  广东省公安厅(注:发文时间不详,网上公布时间为2005年5月25日)公布了《广东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期间:从2005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05年2月28日出台的《陕西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发文机关以及适用期间不详;
  河北省公安厅(注:发文时间不详,网上公布时间为2005年6月)下发通知《河北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有关参考数据》,适用期间:“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2005年5月31日前发生的事故,仍按照原有标准处理。”;
  四川省公安厅,从2005年5月1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四川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时,将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赔偿。通知文件名称不详,据报道“四川省公安厅交管局4月30日通知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今年5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处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时,均按从该省统计局取得的全省200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赔偿”。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统计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联合发布了《二OO五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鄂公通字[2005]28号,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适用期间不详。
  应当注意的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不应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只要公布司法解释所列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计算标准即可。但由于我国政府、司法机关长期形成了各司其职的状态,各自发文又何尚不可,但在赔偿标准上各行其政,重复统计数据实在没有任何必要性和实际意义,这方面湖北省三机关联合下文做得不错,值得推广。

  二、赔偿标准(数据)内容
  从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可以看到,年度间发生变化的计算数据主要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五个,而采用这五个数据,可能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实践以及交通事故的处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故在各地公布的赔偿标准内容方面,也就有了较大的不同。
  1、简单公布司法解释规定的五个数据:
  如四川省公布为“2004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09.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80.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371.1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10.9元;200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4063元”。
  这种简单适用五个数据实在没有科学性可言,公平性极弱就更不值得一谈,只有地方法院唯上不犯错误一点“优点”,在本文列出的七个省市中,只有四川省一个采用这种方式,其不可取是显然易见的。
  2、在五个数据基础上,对职工工资按行业划分进行了规定:
  除四川省外,大都省份都采用了这种方式,如陕西省、河北省:


陕西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的具体赔偿参照标准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06.38元/年(上年为6331元/年),人均消费支出5666.81元/年(上年为537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76元/年(上年为1596.25元/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55元/年(上年为1491.20元/年)。
  同时,以省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为参照,《赔偿标准》中,农、林、牧、渔业为8296元;采掘业为12810元;制造业为10221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16036元;建筑业为11398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14588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16589元;批发和零售业为7699元;住宿和餐饮业为7468元;金融业为15937元;房地产业为10832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10774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为14675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9199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行业为9987元;教育业为12098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11292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11288元。
  各地交管部门将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在五个数据,职工工资行业划分基础上,还规定了“住院伙食补助”、“住宿费”等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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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6月21日在清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教发〔2007〕35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07〕50号),《广州市教育系统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通过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教育系统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工作者的团队合作精神,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增强市教育系统科研后劲与核心竞争力,推动创新型广州建设,根据教育部“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术团队是汇聚优秀人才、整合科技资源、搭建创新平台的有效组织形式。

  第三条 创新学术团队建设面向国家、省、市科技创新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以及人才战略目标,通过在若干优先发展领域的主攻方向上,组织、培育和建设优秀学术群体,集聚核心创新资源,构筑人才新高地。

  第四条 实施创新学术团队建设计划旨在通过科研人才组织机制创新,打破现有单位、学校界限,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建立运转灵活、高效有序的科研管理体制,提升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催生有重要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营造有利于中青年科研人才成长的环境与机制。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市属高校创新学术团队的主攻研究方向,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中长期的科技发展规划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所确定的优先领域。市教育科研、教研机构,其他学校,幼儿园,创新学术团队的主攻方向,必须符合市教育科学规划。

  第六条 创新学术团队的负责人应为本单位的学术带头人,有比较深厚的学术积累,并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精神;在主攻研究方向上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并已经取得了突出成就,获得过有重要影响的科研成果奖,有较高学术知名度;或具备较好的科学研究基础,在某一研究领域的前沿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七条 创新学术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作风正派,组织协作攻关能力强。市属本科院校创新学术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是国家级科研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等专家。市属高职院校创新学术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是省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与成人教育机构创新学术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是市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主持人。鼓励创新学术团队吸引市教育系统以外的知名学者参与学术团队的建设和规划。

  第八条 创新学术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研究整体,团队各成员应有相对集中且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

  第九条 创新学术团队要有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科学思维活跃、优势互补的学术梯队,主要研究成员5—8名,创新学术团队除带头人外,一般至少应有3—4名学术研究骨干。市属本科院校创新学术团队研究骨干应以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授为主,其他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年龄35岁以下人员不得少于30%;市属高职院校、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与成人教育机构创新学术团队研究骨干以45岁以下的高级教师为主,其他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团队成员要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治学严谨,身体健康,有充足的时间参与研究工作。

  第十条 市属高校创新学术团队应以重点学科(专业)和重点实验室(实训室)为依托,有开展合作研究的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研究平台。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与成人教育机构创新学术团队科研活动应以科研课题为纽带,有开展合作研究的阶段目标。

第三章 组织形式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创新学术团队可由市教育系统内不同学校、不同单位、跨学科的科研人员组成,其研究与管理以学术带头人所在单位为依托,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承担起团队建设的申报、立项、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创建创新学术团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教育系统创建创新学术团队申报书》: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二)《广州市教育系统创建创新学术团队自评报告》:分析团队建设的现状、优势与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与工作方案。

  (三)《广州市教育系统创建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目标任务书》:从学术带头人、学术队伍、科学研究、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条件等方面撰写,资助经费预算必须紧扣学科、专业点建设目标,且条目清晰。

  第十三条 创新学术团队申报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以市属高校、直属单位为依托单位的创新学术团队可按规定条件和数额,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以区、县级教育局管辖单位为依托的创新学术团队应由区、县级市教育科研管理部门遴选后,向市教育局推荐。

  第十四条 对申报的创新学术团队,市教育局组织国内同行专家评议,初审通过的团队成员专业素质答辩,评审委员会差额投票推荐,通过者提交市教育局审查并公布。

  第十五条 创新学术团队在接到批准通知后1个月内,应向市教育局提交建设计划任务书,明确团队的总体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预期完成的具体指标(包括主要标志性成果、承担项目目标、队伍建设目标、基地建设、实验室的管理)、人才培养目标、管理条件目标(包括经费管理与使用,团队管理制度,工作分工 ,学术活动)等。

第四章 团队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纳入到“双百千工程”当中,并择优对创新学术团队开展高水平研究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创新学术团队建设实行(2年+2年)的管理模式,日常管理由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依托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团队建设情况提供必要的政策性支持。

  第十八条 每个创新学术团队建设专项经费为,社科(含教育科研)每年5万元,理工科每年8万元,从市教育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主要用于:团队运行费和团队成员的科研配套经费,由创新学术团队负责人严格掌握。依托单位应按一定的标准配套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创新学术团队的运行费,主要用于团队培育过程中必需的费用,如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等;科研配套经费,主要包括学术团队成员开展前瞻性与原创性项目的研究费用和引进与聘请团队成员的科研启动费。

  第二十条 创新学术团队的研究和运行经费应通过多渠道筹集,负责人必须全面组织团队成员积极争取国家级、省部级的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创新学术团队成员应精诚合作,以重大与重点科研项目为载体、以争创高水平科研成果、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建设一流学科与研发基地为主要目标;加强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学术活动,特别是与国际一流大学、研究机构与高水平学者的合作交流。

  第二十二条 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经费实行分年度划拨。团队每年6月30日之前应向市教育局提交团队建设和研究工作年度进展报告,作为下一年度拨款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才引进的情况和项目实施的需要,组成人员允许小范围调整,并应在人员调整完成后2周内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章 团队考核

  第二十四条 创新学术团队实行学术带头人负责制,接受考核。其考核原则为

  (一)团队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以团队考核为主。

  (二)年度考核与目标考核相结合,以目标考核为主。

  (三)项目实施 2年后进行中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冻结团队建设资助经费,整改并通过复审后,方可重新启动。整改后复审仍未通过的,经市教育局审定,取消创建创新学术团队资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组织广州市教育局组成的专家组对创新学术团队建设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建成验收考核。考核采取书面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

  (一)市属高校:

  1.研究工作取得的重要进展和成果(发表论文和专利、获奖以及形成的有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等)。

  2.科学研究平台建设进展。

  3.争取到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点项目。

  4.经费使用情况。

  (二)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与成人教育机构

  1.研究工作取得的重要进展和成果(发表论文、改善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获得教学成果奖)

  2.教育科研基地建设进展

  3.争取到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点项目。

  4.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市教育系统教师和科研人员,以及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